各区、镇、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确保村干部任职缴费补贴“应享尽享”政策落实落地,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45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期内的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省、市财政给予任职缴费补贴。任职缴费补贴按照“先缴后补,一年支付一次”的方式,凭当年缴费凭证及相关证明领取。
二、建立由组织部门牵头的协调机制,人社、财政、税务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组织部门负责审核村干部任职文书,税务部门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帮助村干部及时取得缴费凭证,人社部门落实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及相关资料收集汇总,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及发放,各区镇处统筹做好村干部领取任职缴费补贴的组织工作。
三、各区镇处对辖区内村干部信息审核把关后,及时将村干部名单、任职文书、缴费补贴、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资料报送市人社局汇总,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税务局对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把关,确定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市人社局及时将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反馈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标准向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发放任职缴费补贴,补贴申报时间以市人社局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市已有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文件说明
联系方式:6247269
2020年9月8日
附件:
文 件 说 明
2011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90号),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2000元任职缴费补贴。2015年,我省全面放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限制条件,包括村干部在内的城乡居民,均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自由选择。
为回应各方关切,把省委对村干部的关心关爱措施做实,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进行认真研究和反复磋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45号),提出完善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政策。根据通知精神,在补贴标准不变的前提下,村主职干部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均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缴费补贴。
村主职干部缴费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凭当年缴费凭证及任职文书领取。实际缴费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缴费金额给予补贴;实际缴费金额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给予补贴。2019年度尚未发放的缴费补贴,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流程执行。
2011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村副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潜政办发〔2011〕125号),文件中明确了村副职干部缴费补贴执行标准为:从2012年1月1起,在任村副职干部由市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400元的任职缴费补贴。当前,根据市政府关于村副职干部缴费补贴参照村主职干部执行有关精神,村副职干部任职缴费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支付”的方式,凭当年缴费凭证及任职文书领取。实际缴费金额不足1400元的,按实际缴费金额给予补贴;实际缴费金额超过1400元的,按1400元给予补贴,并直接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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