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36436 主题分类: 监察 发布机构: 湖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08日 20:00:00 文  号:鄂治欠发〔2022〕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8日 09:20:00 名  称: 关于印发《湖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8 09:20 来源:湖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202278

湖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约谈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落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7〕96号)、《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省政府令第4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约谈实施办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未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的相关企业负责人,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约谈应突出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坚持目标导向,做到信息公开,强化警示教育;坚持问题导向,做到靶向指引,强化责任落实;坚持效果导向,做到立行立改,强化跟踪督办。

第四条  约谈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约谈对象为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工程项目)。被约谈人为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各责任方可同时列为被约谈人。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约谈:

(一)属地(或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工作进展明显滞后于目标进度的,或者发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欠薪舆情事件和极端事件的,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请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约谈属地人民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责令限期足额拨付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

(四)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约谈相关企业;

(五)挂牌督办的重大欠薪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或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案件和要情后拖延上报、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经其他渠道掌握或被新闻媒体报道披露的,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其他依法依规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组织实施。约谈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中约谈,对存在共性问题的有关市(州)、县(市、区)或有关部门或相关企业(工程项目),可集中约谈。

第八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启动:

(一)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约谈,发生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启动约谈;发生第六条第二款情形的,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启动约谈;

(二)对下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约谈,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启动约谈;

(三)对属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企业约谈,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任人同意后启动约谈。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级约谈。

第九条  为确保约谈工作客观、精准、有效,针对拟约谈事项具体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视情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进一步核实情况和问题,分析原因和责任。

第十条  约谈应当拟订约谈方案和约谈稿,并按照启动程序批准后实施。

约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约谈事由、时间、对象、程序、参加人员、公开要求等。

约谈稿应当包括约谈的依据、约谈事项涉及的具体问题情况和约谈整改意见建议等。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主持约谈,约谈人一般不少于三人,成员根据具体约谈情形确定,可邀请同级纪委监委或政府督查室人员参与。

第十二条  约谈通知应当于约谈前送达约谈对象。如提前送达约谈通知对约谈工作有不利影响,可以直接约谈。

被约谈人应当按照约谈通知要求准时参加约谈,不得推诿、抵制约谈。

第十三条  约谈人应当向被约谈人通报约谈事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

被约谈人应向约谈人就约谈事项说明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处理意见等。

被约谈人应当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一般应在约谈时提交。

第十四条  约谈主体应安排专人如实记录约谈情况,将约谈记录文书送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并形成约谈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情况应及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约谈主体负责将约谈人签字确认的约谈材料整理归档,保存期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七条  约谈对象应当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于约谈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方案上报约谈主体,并在约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同时报送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约谈主体对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约谈和整改情况纳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相关内容。

对约谈对象无故不接受约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可视情采取函告、通报、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并抄送对约谈对象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单位。约谈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约谈不取代行政处理处罚、行政问责、党纪处分、刑事追究等相关措施。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约谈实施意见。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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