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应诉、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局行政诉讼应诉及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诉讼应诉,是指以市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答复,是指以市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答复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成立行政诉讼应诉及行政复议答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承担行政诉讼应诉、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一)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四)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五)因行政赔偿引起的行政诉讼、复议;
(六)主要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成立领导小组的。
第五条 领导小组属于非常设机构,实行一案一设。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和涉及应诉、复议答复业务的分管局领导为领导小组副组长,法规科、相关业务科室、责任单位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由法规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开展行政诉讼应诉及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责任单位是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所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单位。
第六条 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由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开展行政诉讼应诉及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与职责
第七条 签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相关文书后,由法规科明确所涉及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报局长审批后成立领导小组。
法规科应当及时通知责任单位准备行政诉讼应诉、行政复议答复材料。
第八条 责任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征询相关业务科室意见,并起草应诉答辩状、复议答复书;
(三)在收到法规科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诉、复议答复材料提交法规科审核;
(四)参加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
(五)负责履行判决、裁定或复议决定。
第九条 相关业务科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应诉答辩状、复议答复书的起草提供意见;
(二)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必要时向省局、国家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函询,并将函询结果反馈法规科和责任单位。
第十条 法规科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行政诉讼应诉、行政复议答复的统筹协调工作;
(二)对责任单位提交的应诉、复议答复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出庭应诉;
(四)负责监督、检查生效判决、裁定及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
(五)负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卷材料的归档。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对于行政诉讼应诉案件,市局负责人(包括市局正职、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市局负责人无法出庭应诉的,应委托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案件可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原则上由市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和责任单位负责人担任。
诉讼代理人应当充分做好应诉准备工作,熟悉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 无特殊情况的,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行政行为承办人员应当参加庭审旁听,必要时可由法规科组织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和执法人员到场旁听。
第十四条 对需要上诉的案件,由法规科报局长批准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法规科报局长批准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建议。
第十五条 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确有变更、撤销情形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单位按相关程序规定落实。
第十六条 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严重违反程序规定情形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相关规定追责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诉讼应诉、复议答复中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市局统筹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诉讼和劳动仲裁案件,由相关业务科室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文件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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