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潜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如下:
秦前红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戚建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和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 晋 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教授、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李 牧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肖登辉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
夏云娇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叶 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讲师
李群弟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
王舒伟 潜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亚萍 潜江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教导员
周娟娟 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科科长
左锐银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科长
张三三 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科副科长
曹 凯 潜江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何金龙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陈 璐 潜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科长
金 倩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副科长
管泽勇 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 松 湖北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件:潜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潜江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
2023年6月9日
附件
潜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咨询工作,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质量,根据《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办理行政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由全市行政机关业务骨干、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公职律师、社会各界法律专业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相关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下列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以提交咨询委员会委员咨询意见:
(一)案情敏感、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涉及难以把握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五)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
(六)市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需要咨询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需咨询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意见的,案件承办科室应提交《行政复议案件咨询审批表》以及《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并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行政复议案件咨询审批表》应明确拟咨询委员人数、时间和咨询的方式等具体要求。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提请咨询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可附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但不得提任何倾向性意见。
有关咨询的问题需要保密的,应当事先提出要求,并向咨询委员会委员说明。
第六条 市行政复议办公室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单独咨询的方式咨询意见。
召开论证会的,一般由3至5名委员参加。
咨询委员会委员提供咨询意见前,可以列席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会、参加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名义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 查阅案件相关资料;
(三) 受邀列席案件听证会。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行咨询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咨询委员会委员职责,遵守咨询委员会相关规定,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委员职责;
(二)列席案件听证会或参加论证会,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有关情况,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私自向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提供案件的证据材料、审议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馈赠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向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在与咨询事项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担任董事、经理、监事等重要职务的;
(三)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担任案件代理人或者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的;
(四) 担任过案件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过法律服务、出具过案件论证意见的;
(五)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六)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条 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以委托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协助审理、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办案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提出咨询意见,咨询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照培训授课费标准予以核发。
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聘期三年。经续聘可以连任,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潜江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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