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邦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2923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31日 10:2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31日 10:25: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邦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8-31 10:25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2〕19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北邦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4976KP9J

住所:潜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化一路西84号

法定代表人:刘昌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西南角的地面上露天堆放十六个白色塑料吨桶,桶内装有处理废气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你单位存在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对你单位总经理刘尚龙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销售情况说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邦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多硫化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19〕44号)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4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2〕1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2年7月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理由如下:一、新设备操作不熟,生产有气味,误认为是碱液浓度低,吸收效果不好,将9吨碱液放出后,密封贮存于公司厂区内;二、因公司对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和要求不清楚,只对地面进行硬化,用吨桶密封,防治泄漏产生危害;三、因疫情影响,市场销售形势不好,企业从2022年1月停产至今,难以承受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核查情况如下:一、尾气吸收塔放出来的碱液用吨桶密封贮存于公司厂区内;二、吨桶有序堆放于厂区固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地方,地面已硬化,公司危废贮存场所已修建完成;三、查阅该公司台账,你单位从2022年1月停产至今情况属实。

2022年8月30日,经我局案审会成员集体审议,你单位将换下来的碱液密封存放,固定贮存于厂区内,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属于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2〕19)、《送达回执》以及你单位提供的陈述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