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万盛源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3582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26日 16:5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6日 16:5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万盛源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9-26 16:50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2〕21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江市万盛源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492DN136

住所:潜江市周矶管理区安远大道南188号

法定代表人:徐联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鄂潜检行公建〔2022〕38号)反映的潜江市王场镇水电路附近一座大型物料堆场未采取三防措施,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扬尘,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问题展开调查。经查,该物料堆场属于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大部分机制砂及原料卵石露天堆放在厂区空地上,未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和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对你单位总经理段爱群和生产主管魏红姣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潜江市万盛源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新型建材项目落户的复函》(潜环函〔2018〕27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潜江市万盛源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18〕53号)、过磅单、称重计量单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2〕2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2〕26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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