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罚〔2023〕3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靖: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东风路;公民身份号码:42****198*********。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潜江市杨市办事处杨市工业园翰林路以北的砂石料经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点内青沙、黄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砂石料经营点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对你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你提供的身份证明、场地租用合同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2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2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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