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石金建材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0551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2月21日 16:2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21日 16:25: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石金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2-21 16:25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3〕4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江石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493F4M51

住所:潜江市周矶管理区安远大道南18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生产废水排放至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经对坑塘内水体进行采样分析,坑塘水样pH浓度为10.1(标准限值6-9)。你单位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分别对你单位法人潘文春和设备操作工李守河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潜环监〔2023〕02号),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年产3万吨石料石材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潜江石金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石料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18〕86号)、《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潜环罚〔2022〕22号)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5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的罚款。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等。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停产整治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做出处理或处罚。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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