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罚〔2023〕5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江市郑豹堂屠宰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5MA4AFEAG8C
经营场所:潜江市张金镇幸福南路118号(原兽医站)
经营者:郑豹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废水收集池内红色废水溢流至收集池西侧墙外沟渠。经对你单位出厂排污口废水采样分析:你单位出厂排污口水样氨氮浓度74.7mg/L(标准限值10 mg/L),化学需氧量浓度966 mg/L(标准限值60 mg/L)。你单位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监测报告》(潜环监〔2022〕58号),分别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郑豹堂、租赁经营人周前进和屠宰车间员工刘一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关于潜江市郑豹堂屠宰加工厂年屠宰15.5万头生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19〕59号)、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产品出厂登记台账、屠宰场租赁经营合同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4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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