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万盛源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0954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10日 16:5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0日 16:5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万盛源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4-10 16:50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3〕7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江市万盛源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492DN136

住所:潜江市周矶管理区安远大道南188号

法定代表人:徐联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你单位将沉淀池内的泥层用水冲刷稀释后抽至原料棚东面空地上囤积。你单位存在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将原材料搅笼砂露天堆放在厂区空地上,未采取密闭措施,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你单位存在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分别对你单位总经理段爱群和生产总管魏红姣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潜江市万盛源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潜环评审函〔2018〕53号)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8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十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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