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应山)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0988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19日 16:4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9日 16:45: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应山)

发布日期:2023-04-19 16:45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3〕8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应山: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熊口镇**;公民身份号码:42****1952********。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4日,接到信访投诉转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制冰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制冰厂未建设隔音措施,经对你单位厂界噪声和背景噪声进行监测:厂界噪声值为79dB(标准值60dB)。你经营的制冰厂存在噪声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在你经营的制冰厂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对你本人和信访投诉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潜环监〔2022〕08号)及送达回执,身份证明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2022年4月27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2〕2号)告知拟对你制冰厂实施限制生产,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5月13日,我局以《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潜环法〔2022〕14号)责令你制冰厂限制生产。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制冰厂进行现场监察,经对你制冰厂厂界噪声进行监测:厂界噪声值为73.4dB(标准限值60 dB),你制冰厂仍超标排放噪声。6月22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2〕13号)告知拟对你制冰厂实施停产整治,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7月14日,我局以《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潜环法〔2022〕30号)责令你制冰厂停产整治。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制冰厂进行后督察现场检查,发现你制冰厂仍在生产。报经潜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3号)告知拟对你制冰厂实施关闭,你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2〕2号、13号、〔2023〕3号)、《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潜环法〔2022〕14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潜环法〔2022〕30号)、《监测报告》(潜环监〔2022〕25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的规定,经报潜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责令你关闭制冰厂。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关闭制冰厂。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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