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银浩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1287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09日 11:3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09日 11:35: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潜江市银浩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5-09 11:35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3〕9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江市银浩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49MGCB2D

住所:潜江市周矶办事处潜阳西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卢奕先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查看你单位基站内存储视频时,发现2023年4月3日8时30分,你单位3号检车线在对鄂N59206车辆尾气检测时,尾气检测探头放在车辆排气管下面,未插入车辆排气筒内,该车辆当天检测报告显示尾气检测合格。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分别对你单位总经理范宜波和环检操作员任行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系统截图、检测人员能力资格确认及岗位授权表、机动车牌申请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23〕9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三百五十元,并处以人民币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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