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沈义军)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1287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09日 11:4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09日 11:4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沈义军)

发布日期:2023-05-09 11:40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罚〔2023〕10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义军:

公民身份号码:42****1972********

住址:湖北省潜江市龙湾镇***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潜江市龙湾镇万福河进行巡查时,发现你将运输车车箱内剩余的鱼肠、鱼鳞、鱼头残渣等废弃物排入万福河。你存在向水体排放鱼肠、鱼鳞、鱼头残渣等其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在你经营的地磅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分别对你、货车司机黄青波和潜江市昌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厂长莫松林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你提供的身份证明、下脚料运输承包合同、机动车行驶证,潜江市昌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鱼虾下脚料购销合同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10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潜环罚告〔2023〕10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四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潜江市农业银行章华支行

户    名: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7301201040003030 

(注:缴款时请务必在汇款栏或支付摘要中注明“系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罚款”)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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