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0198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06日 16:3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06日 16:30:00 名  称: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1-06 16:30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一:湖北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识别标志案

2021年4月26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北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废矿物油贮存在该公司的仓库内,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2021年4月28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潜环法【2021】8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4月30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潜环不罚【2021】1号),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2021年6月10日上午,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在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建的25t/h生物质锅炉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且已基本建设完成,配套建设的水膜旋风除尘设施已安装完成。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7月22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潜环法【2021】16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1年9月28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对该公司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潜环不罚【2021】3号),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潜江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2021年6月8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在潜江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肉牛出栏750头及3000吨/年生物质(有机)肥料加工扩建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现已经完成了4栋牛舍的钢构框架建设,牛舍地面已全面硬化。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7月29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潜环法【2021】17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抓紧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手续。2021年9月28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对该公司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潜环不罚【2021】4号),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潜江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接到局行政审批科转办“行政审批科关于潜江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机制砂的工作联系单”后,三大队执法人员在潜江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何某的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年产20万吨机制砂项目2020年开始建设,目前建有办公楼一栋,生产车间一栋、污水收集池2个、布袋除尘设施一套,该项目正在建设中,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9月10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潜环法【2021】23号),责令其停止建设。2021年11月8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对该公司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潜环不罚【2021】5号),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五:潜江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2021年8月12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执法人员在潜江市周矶管理区广泽大道南侧8号发现一个新建项目。经查,该项目是潜江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及20万立方米预拌混凝土项目,该项目于2020年2月开工建设,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9月2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潜环法【2021】20号),责令其停止建设。2021年11月8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湖北和说呢过生态环境轻微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对该公司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潜环不罚【2021】6号),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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