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湖北某有限责任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43414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12日 10:2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2日 10:20:00 名  称: 【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湖北某有限责任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发布日期:2022-10-12 10:20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6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北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职工利用消防管将污水处理设施终沉池内的废水排放至轮胎式装载车的斗里,再用装载车将废水运往公司原料仓库北面的坑塘内进行倾倒,坑塘未采取防渗措施;随即执法人员联系市环境监测站对坑塘内的废水、消防管内余水、污水处理设施终沉池内废水进行了采样。消防管内余水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1.09×103mg/L、氨氮:1.65×103mg/L、总磷:0.18mg/L、悬浮物:32mg/L、pH值:7.61。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2年8月15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1、严格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清楚。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取证全面规范、证据链完整、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2、建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联合行动机制,执法检查时及时固定违法证据,为依法查处环境违法问题提供依据;

3、强化部门联动,提升执法效能。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环保、公安联合进行现场检查,多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缩短办案时间,提升案件办理效率,提高案件移送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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