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排放恶臭气体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4341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09日 10:2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9日 10:25:00 名  称: 【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排放恶臭气体案

发布日期:2022-11-09 10:25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5日,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收到微信信访投诉单,反映湖北某公司臭气扰民的投诉后,支队迅速安排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6日对该投诉进行了调查。经查,臭气主要来源为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且该公司未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采取措施,直接排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6月13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下达《潜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

案件启示:本案是信访投诉件,执法人员在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认真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臭气扰民事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臭气的主要来源实则为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湖北某公司。现场证据是案件调查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是直接锁定违法行为的主要依据。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要观察每一个细节,结合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现场照片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用证据说话,让违法企业能够知晓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