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市潜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潜江市园区路网建养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道路养护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0753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06日 14:4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6日 14:45:00 名  称: 关于潜江市潜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潜江市园区路网建养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道路养护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03-06 14:45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3〕14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潜江市潜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潜江市园区路网建养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道路

养护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211-429005-04-01-605619)

潜江市潜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潜江市潜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潜江市园区路网建养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道路养护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潜江市潜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潜江市园区路网建养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道路养护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潜江市潜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潜江市园区路网建养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该项目主要包括道路养护中心和城乡路网工程两部分。其中道路养护中心项目总投资22476.0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3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5栋生产车间、5栋仓库、1栋研发中心、1栋管理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干混砂浆30万吨,预制构件20万吨,机制砂40万吨,碎石10万吨。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初期雨水、及洗砂废水经三级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洗砂工序;进出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共同进入化粪池处理,满足潜江市城北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潜江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达标后排入汉南河。

(二)加强废气治理。机制砂生产车间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限值;干混砂浆车间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限值;各筒仓粉尘经脉冲布袋仓顶除尘器处理后仓顶排放;物料输送采用密闭输送,卸料过程中采用炮雾机抑尘;厂区设置半封闭料仓,料仓顶端设置水喷淋抑尘系统,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楼顶排放,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标准要求。厂区不得设置原料、成品露天堆场。运输车辆应对运输物料采取遮盖密封、地面硬化、洒水抑尘、道路清扫等措施。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及4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除尘器收集粉尘、地面收集降尘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沉渣、不合格预制构件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需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三、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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