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市陈溢新型建材厂年产7000万块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0991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06日 10: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06日 10:00:00 名  称: 关于潜江市陈溢新型建材厂年产7000万块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04-06 10:00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3〕21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潜江市陈溢新型建材厂年产7000万块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209-429005-04-01-389862)

潜江市陈溢新型建材厂: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潜江市陈溢新型建材厂年产7000万块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潜江市陈溢新型建材厂年产7000万块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潜江市陈溢新型建材厂年产7000万块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总用地面积为27807.90m2;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4万元。建设性质为扩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本项目不新建厂房,改建1间现有仓库为污泥仓库,无新增用地。新增污泥作为原料,保证掺入污泥后的页岩砖各项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标准;依托原有厂房和制砖生产线,提升页岩砖产能,由现有3000万块标砖/年的产能,扩产至7000万块页岩标砖/年的规模。

项目不得使用工业污水厂产生污泥作为原料。项目原料可以使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泥,相关控制因子均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GB/T25031-2010)标准,否则不得接收。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对策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厂区实行“雨污分流”,建设初期雨水收集系统;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厂区的抑尘废水全部蒸发损失;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厂区抑尘;隧道窑脱硫废水由脱硫装置自带装置处理后循环利用,无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

(二)加强废气治理。项目生产过程隧道窑与脱硫除尘装置连接完全密封,燃烧烟气采用双碱法脱硫除尘处理后,由20米高烟囱排放,排气简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简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确保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等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页岩破碎、筛选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处理后由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车辆运输扬尘经车辆加盖蓬布、限制车速、定期洒水处理,装卸扬尘经地面硬化、喷淋洒水、毡布覆盖处理,确保颗粒物在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污泥仓库密闭,设置除臭剂喷淋装置,恶臭经负压收集后,引风机送入隧道窑焚烧,厂界种植绿化带等措施处理,确保H2S和NH3在厂界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相关标准限值。

(三)加强噪声治理。主要噪声源强经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后,确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除尘器收集粉尘、沉降粉尘、窑炉灰渣、不合格产品回收后用于生产,脱硫渣集中收集后外售水泥厂,并配套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的临时贮存场所。废润滑油均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应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单位予以配合。

四、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单位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单位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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