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市皮肤病防治院暨江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维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0992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20日 10:0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20日 10:05:00 名  称: 关于潜江市皮肤病防治院暨江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维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04-20 10:05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3〕27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潜江市皮肤病防治院暨江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维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107-429005-04-01-811868)

潜江市皮肤病防治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潜江市皮肤病防治院暨江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维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潜江市皮肤病防治院暨江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维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潜江市皮肤病防治院暨江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维修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章华中路73号(原市妇幼保健院北院区内)。总投资3333.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2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原市妇幼保健院北院区内的建筑物(综合楼、食堂以及放射楼),对综合楼进行重新布局,新增相关设备。项目建成后,共设置100张病床,日接诊人数100人。辐射类设备建设相关内容另行环评手续。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区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废水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潜江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排放限值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潜江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达标排入城南河。

(二)加强废气治理。通过对污水处理站各池体加盖密封,周围种植绿化植物,并定期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处理后,污水处理站臭气等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楼顶排放,油烟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及4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食堂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废油脂、中药残渣属于一般固废,项目配套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理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的临时贮存场所。餐厨垃圾、废油脂统一收集后交相关单位处置;中药残渣交环卫部门清运。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应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三、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单位予以配合。

四、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单位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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