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0241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16日 17:0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6日 17:05:00 名  称: 潜江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3-01-16 17:05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省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和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有效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依据《湖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加快补齐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短板,优化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推动解决小微企业、非工业源产生的小量危险废物收集、转移不及时等问题,逐步实现各类危险废物产生源规范化监管的全覆盖,打造收集及时、服务到位、管理规范的收集体系。在全市选取1个试点单位开展收集试点,确保到2023年底初步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运制度体系。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类别

将小微企业、学校实验室及修造船企业、水上船舶危险废物产生的废药物、药品等14类危险废物纳入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体系(具体类别见附表,我市废矿物油已有1家试点单位)。禁止收集反应性和感染性废物、废气剧毒化学品及其它不宜收集的危险废物;禁止收集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从其规定。

(二)收集范围

收集范围限于潜江市行政区域内,收集对象以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如,汽车修理店、4S店、水上船舶、修造船企业等)为重点,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社会源。

(三)收集规模及贮存期限

试点单位应根据小微企业数量、产废情况,结合已有设施条件,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收集总规模原则上不大于10000吨/年。试点单位收集点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有效库容的80%,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服务区域内的产废单位,收集点应至少每季度上门服务一次。

(四)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此后,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和试点情况,另行通知是否延续及有关要求)。试点期间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政策对危险废物收集工作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试点单位资格条件

(一)优先支持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验、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开展试点,鼓励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市场占有率高、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高、已建成危险废物收集信息系统且采集的数据能够接入物联网系统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参与试点。试点单位对收集到的危险废物须有明确的利用处置途径。

(二)试点单位应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及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应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收集单位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微信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试点过程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等情况,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按照规定的服务地域范围和收集废物类别,及时收集转运服务地域范围内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转运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

(三)鼓励收集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实现所收集危险废物的信息化追溯。

四、试点申请程序

(一)2023年1月28日前组织完成试点单位申报。具备试点资格的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试点申请和试点工作方案,同时提供试点单位资格条件中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2023年1月31日前确定试点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遴选确定试点单位,并书面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2023年2月28日前对试点单位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指导试点单位完成贮存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规范化建设,按照法定程序颁发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五、管理要求

(一)试点单位应规范对小微产废企业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不得拒签和拒收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购买其他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委托非法中介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等相关经营活动。严禁价格垄断和人为设置壁垒。

(二)鼓励试点单位对其服务的小微企业开展环境管理延伸服务,协助产废企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规范危险废物台账和贮存措施以及废水、废气污染防治等工作,帮助企业制定应急方案,全面提高涉危险废物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在日常收集危险废物过程中做好产废企业的监督工作,一旦发现产废企业危险废物去向不明等违法行为,要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收集试点单位要结合服务对象分布情况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及路线,确保服务对象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时转运。对采用电子联单确有困难的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过程可用纸质联单记录,由收集试点单位在平台统一登记入库。

(四)收集试点单位全部纳入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统一监管,要及时通过平台录入危险废物收集、入库和转移信息。转移交接单及台账资料保存五年。危险废物转移到处置经营单位要通过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五)收集试点单位应按时向潜江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上年度运营情况自评估报告(包括运营工作的总体概述和自我评价、监管落实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管理台账制度执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规范服务和收费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环境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对情况等)。

(六)试点单位列入危险废物规范化年度考核名单,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或者危险废物收集负荷率不足30%,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的统一收运试点资格。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准入管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试点单位准入要求,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准入条件和程序开展试点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试点单位应建立组织架构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管理体制,依法开展危废收集活动,定期向潜江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危险废物收集活动情况,并在2023年12月15日前提交当年度运营情况自评估报告。试点单位在运营阶段应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确保废水、废气等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严格执法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在试点申报、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未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的以及试点期间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四)严格考评考核。试点期间,潜江市生态环境局每半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估,及时发现试点单位运营过程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试点单位要自觉接受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和随机抽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整改,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营业,并终止试点,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调整机制。试点期结束前,组织对试点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对于收集规模小、服务水平差、专业素质低、运营管理不善以及存在恶意哄抬高价或违法经营行为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退出试点。试点单位终止现有危险废物试点项目时,应当依法对收集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按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等工作。

联系人:李文杰      

联系电话:0728-6243052

附件:1、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收集类别一览表

2、潜江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准入要求

3、申请报告

4、承诺书

5、XXXX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6、评分标准

潜江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附件.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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