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荐申报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三)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四)体现文化多样性和中华民族创造力,在全市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五)制定有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规划,保护工作富有成效。
二、推荐申报程序
各区镇街道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级行政部门等可向所在区域的区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提出市级代表性项目申请,经审核上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市直有关单位及各艺术协会、团体可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市级代表性项目申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具备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条件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市文化和旅新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将审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市人民政府。
三、推荐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各区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或市直属单位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本区域或本单位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保护计划、授权书等。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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