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潜江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起​草说明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02178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布机构: 潜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08日 15:27:3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8日 15:27:30 名  称: 《中共潜江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2-09-08 15:27 来源:潜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潜江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关于优

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并要求各地制定实施方案,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要求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和政府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人口工作情况,省委、省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市卫健委结合本市实际,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起草了《中共潜江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

二、起草过程

(一)4月上旬,市卫健委完成《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4月12日第一次下发市直部门征求意见,4月27日收回;6月8日,在前期征求意见基础上,将文件修改完善,第二次下发征求意见,6月15日收回。

(三)6月16日,市政府召集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卫健委、市计生协会等部门进行了集中讨论,形成了《意见(送审稿)》。

(四)8月19日,市政府召开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意见(送审稿)》,对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费用进行修改,删除了育儿补贴制度。

三、主要框架和内容

《意见(送审稿)》分7个部分,分别为总体要求、营造婚育友好环境、建立促进生育激励机制、推进优生优育服务、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关怀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强化组织保障。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分为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两大点。

第二部分,营造婚育友好环境。

一是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是取消生育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政策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规定。

三是落实便民服务。取消生育证办理,落实生育登记制度。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发〔2021〕26号)“落实便民服务。取消生育证办理,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条款。

四是落实生育假、护理假等制度。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第三十四条。

第三部分,建立促进生育激励机制。

一是降低生育成本。参保女职工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定额标准为700元/人。依据《潜江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潜政办发〔2019〕28号)“顺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2100元;剖宫产的补贴3200元。正常分娩产前检查费补贴300元。”“符合生育政策的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定额标准为700元/人。”市医保局将于2023年提高定额标准。

二是降低养育成本。

1.落实国家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

2.稳步推进育儿补贴政策。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3.实施住房支持政策。一是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并申报审核合格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二是公积金购房贷款优惠政策。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21〕26号)。文件规定,“市县级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国家14部委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对购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三是降低教育成本。对在市内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幼儿,每学期减免10%保教费,费用由政府购买服务,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完善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配套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规定。

四是保障和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21〕26号)“保障和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条款。

第四部分,推进优生优育服务。一是提高人口素质,二是优化生殖健康服务供给,三是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依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21〕26号)“(二)推进优生优育服务”条款。

第五部分,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是优化普惠托育发展布局。依据省下达的考核指标,到“十四五”期末,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

二是建立完善支持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 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落实托育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加强队伍建设”条款,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相关专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或技能提升补贴。

三是推进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

1.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统筹推进多元化多样化的托育机构”规定,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开设托育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医疗机构可以提供托育延伸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

2.依托妇幼保健中心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到“十四五”期末,市级至少建立1所公办的示范性托育服务中心、区镇(街道)建立至少1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依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21〕26号)规定,“依托妇幼保健机构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咨询和家庭育儿指导。”“每个乡镇(街道)建立至少一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3.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规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教育部门要根据学龄前儿童入园需求、公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及学制结构等情况,鼓励、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公民办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幼儿。全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纳入了省委、省政府每年对地方的目标责任考核,为完成省下达的托位数,根据近两年托育机构的发展情况和调研情况,建议教育部门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硬件、师资、体制等优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

四是加强综合监管。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部分,关怀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一是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制度。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制度。二是建立健全扶助关怀机制。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

第七部分,强化组织保障。一是加强党的领导,二是加强综合协调、三是加强人口监测,四是加强宣传引导。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