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江市中心城区公租房配建意见》的 通 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3126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潜江市住建局、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28日 16:45:00 文  号:潜建发[2021]2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8日 17:00:00 名  称: 关于印发《潜江市中心城区公租房配建意见》的 通 知

发布日期:2021-05-28 17:00 来源:潜江市住建局、潜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潜江市中心城区公租房配建意见》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为推进潜江市中心城区公租房配建工作,现将《潜江市中心城区公租房配建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潜江市中心城区公租房配建意见

  

  

  


2021526  





附件:

  

              潜江市中心城区公租房配建意见

  

第一条  为了有效解决潜江市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增加公租房房源供给,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配建,是指在潜江市中心城区(园林办事处、泰丰办事处、杨市办事处),经市政府同意后所确定的范围内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公租房按照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含配建公租房面积)的5%至7%比例无偿配建。配建公租房面积按规划审批的计容总建筑面积计算。

对配建的公租房,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和住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租房配建工作。

第五条  配建的公租房应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一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第六条  配建的公租房应每户独立成套,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配建的公租房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交付时装修应达到基本入住标准,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设备按终端收费要求安装到位,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

第七条  配建的公租房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租房应在第一期项目中先行建设。

第八条  公租房配建的主要程序: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时,将无偿配建指标纳入宗地出让前置条件。宗地成交后,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征求住建局意见后明确约定应无偿配建公租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装修要求、公租房权属等事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中约定的配建内容书面告知住建等部门。

(二)住建部门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项目公租房配建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公租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户型、布局;配套设施建设;移交期限;房屋验收;移交手续办理;违约责任;其他约定。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中对配建公租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要严格审查建设方案是否落实土地出让合同书中确定的配建要求,对没有履行配建合同的,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四)住建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配建的公租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在预售许可信息表上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公租房的房源予以锁定,不得销售。对未按规定配建或不缴清易地建设费,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  配建的公租房经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基本入住标准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其无偿移交住建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登记至住建部门指定公租房产权单位名下。

第十条  配建的公租房纳入所在开发项目小区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配建的公租房保修责任。公租房产权单位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保修期届满后,房屋维修在住房维修基金中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部分,可以享受国家政策文件所规定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优惠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商品房项目中的其它部分,仍按照房地产开发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土地出让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和《公租房配建合同》中约定的公租房配建的面积、建设时限等事项建设并移交的,由住建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公租房配建管理相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配建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施行。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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