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江市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0077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潜江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23日 10:05:00 文  号:潜促建发〔2021〕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3日 11:00:00 名  称: 关于印发《潜江市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3 11:00 来源:潜江市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潜促建发〔20211

关于印发《潜江市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

  《潜江市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经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1月23日

潜江市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最大程度激发我市建筑市场活力。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保建筑业产值逐年上升,产业支撑能力逐步加强,现提出具体措施如下:

一、大力支持建筑企业资质升级

1、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二、落实建筑业企业贡献奖励机制

2、对将注册地迁入潜江市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其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其中:迁入的第一个自然年按90%进行奖励,第二个自然年按80%进行奖励,第三个自然年按70%进行奖励。三个自然年后以三个自然年度的地方可用财力部分平均基数为计算基点,将其同比增幅超过20%以上的部分作为奖励拨付给企业;对在潜江市成立子公司并拥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上的企业,按其市外业务新增地方可用财力部分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其中:迁入的第一个自然年按70%进行奖励,第二个自然年按65%进行奖励,第三个自然年按60%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对本地建筑企业发展市外业务,新增财力贡献较大的,按其新增地方财力50-60%进行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其中1000-3000万元按50%奖励,3000万元以上按60%奖励。(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市政府从年产值超过5亿元且纳税超过1000万、信用评价良好、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本市建筑企业,或者在社会活动(抢险、救灾、慈善、扶贫等)中作出贡献或受到市委、市政府(含住建部门)表彰的建筑企业中择优选出10家,授予“潜江市十佳建筑企业”的荣誉称号。(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数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三、加强对建筑业企业信贷扶持

5、支持建筑企业申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建筑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支持建筑企业申办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办理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做好应收帐款确权等相关工作。建筑业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建筑企业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通过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以及短期融资劵、中期票据等进行直接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潜江支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本地建筑企业参与项目建设

6、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全面参与我市各类工程建设,在符合《招标投标法》前提下,项目发包单位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评标标准,不得限制本地企业参与招投标环节。(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7、我市重大项目需引进央企、省级大型国企参与建设时,央企、省级大型国企可将我市“十佳”建筑企业纳入企业分包公司库,选择分包单位时可优先选择我市“十佳”建筑企业。(牵头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政数局、市财政局)

五、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8、设立优质工程奖励资金,对全市范围内获得“鲁班奖”工程的总承包企业,除省级奖励外,再给予8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总承包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优质工程“楚天杯”的总承包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强化奖惩兑现机制

9、本实施意见所涉对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实施意见及其他政策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对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建筑企业,取消当年扶持奖励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10、对将注册地迁入潜江市并享受相关奖励政策的建筑企业,五年内迁出的,将依据签订的违约条款追回全部奖励资金。本地建筑企业迁出市外后再次迁回本市的,不得享受相关奖补政策。(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通知由潜江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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