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2234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06日 10:51:00 文  号:潜政发【2022】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6日 10:51:00 名  称: 潜江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22-07-06 10:51 来源:市住建局

潜江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

若干措施

为贯彻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坚决落实好“稳房价、稳地价、稳市场、稳预期”的总体要求,贯彻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夯实房地产业发展基础,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力做好助企纾困工作,增强房地产企业发展信心。进一步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要求,围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助企纾困工作。建立房地产业政企联系机制,搭建好政企联系平台,实时了解企业诉求和困难,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优化监管措施,修订完善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细则,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在有效管控房地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调整预售资金的监管比例和拨付节点,支持开发项目建设。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发展营商环境做好服务企业工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业“放管服”的工作。推动房地产新增项目入库纳统,做好项目对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点对点”服务。深入推进简化流程、提速增效工作,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办理事项的办事程序,简化办事环节。充分发挥节会的宣传扩效作用,利用节会适时举办房交会或推介会,积极宣传推介商品房开发项目,促进住房销售。

三、发放购房补贴,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网签成功的进行补贴,补贴对象和标准包括:

1、发放购房契税补贴。对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其所购商品住房缴交契税的80%予以补贴;对购买改善性居住新建商品住房(二套及二套以上)的,按其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缴交契税的50%予以补贴。

2、鼓励中心城区(园林和泰丰街道办事处,不含其所属村改社区)以外和非本市户籍居民落户城区。对我市中心城区以外村镇户口和非本市户籍的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套10000元补贴。

3、鼓励多孩家庭购买改善性住房。对多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发放购房补贴,其中二孩家庭给予每套5000元的补贴,三孩家庭给予每套20000元的补贴。

符合上述补贴标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新建商品房购买对象可同时享受各项补贴。由市财政统筹安排10000万元专项补贴资金,并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在此时间段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成功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的,经市住建部门核实按其网签备案时间顺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补贴范畴并发放补贴,直至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完毕或规定发放补贴时间截止。同时,积极鼓励开发企业让利给购房户,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协会的平台作用,由市房地产业协会牵头组织,对享受补贴的购房户,由其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开发企业给予同等数额的补贴。

四、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确保商品住房供销平稳。建立完善我市房地产企业和银行的沟通机制,积极打通和扩展融资渠道,解决好房地产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商业银行要落实好房地产的金融支持政策,积极为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争取贷款资金支持,努力扩大房地产贷款余额。进一步加大个人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力度,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要大力提高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效率,积极推行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降低个人首套住房按揭贷款利率,个人首套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6%。

五、进一步完善城市配套设施,改善人居居住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教育、医疗、养老、托育等基础配套设施的布局,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和开发项目较集中的城市建设新区,要加快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提升居住环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持续供应。对城区建制区以外村镇户口购买商品房住房的对象,要纳入城镇基本保障体系,按照城区常住人口福利待遇,保障其落户、随迁子女入学、就医等基本保障措施。

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察管理力度,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房屋中介机构恶意竞争、超标准收取中介费用、超经营范围从业等违规行为;开展住房领域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以房养老”、“购房返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工程款结算专项清查行动,严厉打击利用“商票”结算等非法套现行为。开展待交付房地产项目交付督办工作,确保已购商品住房“应交尽交”。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防范,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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