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市直机关党的问责工作,督促市直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及《中共潜江市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潜发[20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工委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机关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条 问责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中,经过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缺乏经验、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负面影响向和损失或者失误的,可以免予问责。
第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落实《湖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鄂发[2013]10号)第三章规定的基本职识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组织机关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力的;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的;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组织的决议不力的。
(二)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不力的;机关党组织书记根据市直机关工委部署,谋划和统筹推进机关党建工作不力的;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不力的。
(三)机关基层党组织延期或提前换届,未按程序报批的; 新建、改建、撤销或合并机关党组织,未按程序报批的。
(四)落实整市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推动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有关要求不到位的;落实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和“红旗党支部”创建要求不到位的;落实三级联述联评联考制度不到位的。
(五)贯彻《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党员教育管理建设“四铁"党员队伍的意见》(鄂组通[2016] 72号)要求不到位,对机关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不力的。
(六)对落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执行党的纪律不力的。
(七)对学习、宣传和实施《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 33号)不到位的。对机关基层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查处不力的。对发展党员工作中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查处不力的。
第六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改组。
对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诚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诚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应当正确区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主体责任主要是对机关党组织在推进和落实机关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重点是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到位,不认真履行推进机关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反腐败斗争等方面工作的,实施责任追究。疏于对包括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实施责任追究;追究监督责任主要是对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协助机关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维护党的纪律、协同推进作风建设、查处违规违纪案件、落实党内监督专责不力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受到问责,同时需要给予行政问责或者行政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实施问责,由市直机关工委依管理权限决定。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转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转市纪委、市委工作部门;也可以直接进行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一条 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问责,根据下列线索进行问责受理、启动问责程序:
(一)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二)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举报,新闻媒体等反映的问题线索;
(三)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在执纪审查、执纪监督、干部监督、监督检查、述责述廉、专项治理、暗访检查、提醒谈话、信访核查等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问责的问题线索;
(四)巡察、司法、审计、行政执法等机关移交的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
(五)市直机关工委在调研、检查、督办、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六)其他途径发现或者转来的问题线索,
第十二条 问责调查应当自启动问责之日起30日内完成。问责事项复杂的,经市直机关工委领导班子研究,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三条 被调查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应当 配合调查,阻挠、拒绝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的党员干部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中的职务。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将调查结果书 面通知拟被问贵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根据调查结果,对需要问责的,报市直机关工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问责决定。自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问责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送达问责决定,督促问责决定的执行落实,并将有关问责情况向组织部门通报。受到问责的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问责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十五条 受到问责的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超15个工作日内,向市直机关工委提出书面申诉。市直机关工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中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贵的, 按照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失职失责行为实行终身问责。对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的,向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提出建议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市直机关工委责成被问责人员所在单位机关党组织跟踪回访被问责人员,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帮助工作,激发干事有为的积极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市直机关工 委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问责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