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鄂财教发〔2012〕225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5〕115号)等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

    第三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按一定标准由财政核拨的用于弥补中职学校因免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是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对于一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两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

    第五条  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六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比例,全统一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上述第1、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烈士证件;符合第3、5、6条的学生,需提供相关单位的证明;符合第4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第三章  资助资金

第七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对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给学校。

对经市物价局批准的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高于2000元,除按2000元标准进行补助之外学费缺口,由财政负责同步保障到位。

第四章  评审认定

  免学费对象按学年申请,按学期评定。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月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报《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2),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职学校应成立班级、校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审机构,受理学生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初审,确定拟免学费学生名单,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市教育局社局所属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十条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经过系统审核和实地审核(清点资助对象)后确定的最终受助学生名单,并交由学校,由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  中职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免学费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学校分管领导、资助机构负责人对免学费工作负直接责任。要严格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监管,确保资助政策公开透明,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条件,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确保国家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对责任不落实的、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对应免不免的、对骗取补助资金的,要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  中职学校应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依法依规办学,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第十  各中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并留存备查。

第十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纳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范围。各中职学校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文件精神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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