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单位新增参保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文)规定的“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中央在鄂单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二)所需资料
(1)单位成立批文;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
(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批准文件,事业单位需提供编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
(5)经过编制管理部门审核的《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申报表》;
(6)《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参保条件审核表》;
(7)业务经办所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持业务经办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业务大厅进行单位新增申报,前台业务经办人员对申报单位报送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系统生成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登记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并打印《参保单位登记回执单》及《社会保险登记表》(盖业务专用章);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障厅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成建制首次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等。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
(2)业务经办所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和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障厅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成建制首次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等。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
(2)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3)《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社会保险登记表》;
(4)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5)业务经办所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到社保经办业务大厅进行单位注销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参保单位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因发生改制、合并、分立、成建制转出等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参保时,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暂停参保业务。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
(2)单位暂停参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3)业务经办所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单位暂停申请和暂停参保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暂停参保业务,暂停参保期内停止办理其所有业务。暂停结算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需再次提出申请;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完成改制、合并、分立、成建制转出等后需要恢复参保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恢复参保业务。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
(2)单位恢复参保申请和恢复参保相关证明材料;
(3)《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社会保险登记表》;
(4)业务经办所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社会保险登记表》、单位恢复参保申请和恢复参保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恢复参保业务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恢复参保业务,同时恢复单位所有正常社保经办业务,参保单位从下月起开始参与生成应缴计划;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社会保险登记表》。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缴费申报实行年度核定和月度核定。年度核定主要申报一个缴费年度内全体职工的参保资料和缴费工资基数;月度核定主要申报每个月份的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增减变化情况,无增减变动情况的月份可不申报,直接办理核定手续。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2、执行“非标”的相关工资政策文件、项目标准和执行“非标”涉及人员的岗位、职务职级等文件或证明);
3、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相关资料;
4、业务经办所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1、年度核定。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期为每年12月1日至20日。年度申报核定人员范围为当年11月30日参保在职人员。参保单位未按时完成年度申报工作的,不能进行后续业务办理。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第一个申报核定年度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参保职工申报的月工资为本人2014年9月职务职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改革第二个申报核定年度为2016年元月至2016年12月,参保职工申报的月工资为2015年12月职务职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以后每年缴费工资都按照参保职工上一年度12月份职务职级所对应的月工资标准申报。
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参保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该人员工资按照新增当月的职务对应本统筹区上一年度12月份工资标准进行基数申报。
2、月度核定。月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期为每月的1日至20日。月度申报核定人员范围为下月缴费工资发生变动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通过网申或到经办机构办理月度缴费工资申报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2)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
(3)跨年度补缴的新增人员,按照参保职工历年12月份职务职级工资标准进行基数补缴申报;
(4)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当年新增人员,按照新增当月的职务对应上一年度12月份工资标准进行基数申报,统筹区内新增调动人员,按原单位已申报的12月份职务职级工资标准进行基数申报。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变动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变动手续,调整月度缴费基数并记录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3、“非标”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流程及要求
参保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工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在信息管理系统里手工录入“非标”,进行缴费工资基数申报。
参保单位提交相关资料(执行“非标”的相关工资政策文件、项目标准和执行“非标”涉及人员的岗位、职务职级等文件或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若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参保单位则须重新录入申报。
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成建制参保单位和部分参保人员申报“非标”时都应履行职工个人签字手续,主管部门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加盖公章存档。
4、核定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11月下发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核定通知,告知参保单位申报事项,用人单位通过网申或到经办机构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业务,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工资总额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数据;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重新申报。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时,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月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
在上年度本市(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人员核定的缴费基数所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上上年度的本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待上年度本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据实重新核定月缴费基数,并统一进行差额补退收处理。
5、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
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人员对应的工资记录和单位申请;
2、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书和意见;
3、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收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补缴通知单;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1、年度申报核定时间:社保经办机构每年11月下发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核定通知,参保单位每年12月1日至20日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2、月度申报核定时间:每月1日至20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非标准缴费工资基数的处理意见》等。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因人员招录等原因需要登记新参保人员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二)所需资料
(1)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编制文件或《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参保条件审核表》;
(2)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的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等;
(3)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未制发社会保障卡的,需要按照社会保障卡制卡要求提供电子照片(公安部门户籍库可提供符合制卡标准的相片的除外)、身份证复印件等;
(5)《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6)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并提供业务经办所需材料,到社保经办业务大厅办理人员新增申报,符合新增条件的,为其建立社保个人编号。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障厅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成建制首次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等。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因开除、辞职、辞退、聘用期满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因调出、参军、入学、出国出境、被判刑等原因需停保或中止缴费时,参保单位应向经社保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停保手续。
(二)所需资料
(1)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的文件或通知书,以及因调动、参军、入学、出国出境的相关文件和被判刑等法律文书等;
(2)《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3)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的文件或通知书,以及因调动、参军、入学、出国出境的相关文件和被判刑等法律文书等,以及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到社保经办业务大厅进行人员停保业务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停保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停保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发生统筹范围内转入、统筹范围外转入以及已办理停保手续需重新参保情形的,原参保地(单位)不欠费或基金到账后办理人员续保。
(二)所需资料
(1)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编制文件或《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参保条件审核表》;
(2)《湖北省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3)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的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等;
(4)《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5)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经办业务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业务大厅进行人员续保业务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续保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续保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障厅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成建制首次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等。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
(二)所需资料
(1)参保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障卡、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法院死亡判决书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等材料;
(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及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3)《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4)《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申报表》;
(5)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申报表》,并提供业务经办所需证件、材料到社保经办业务大厅进行人员终止参保业务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终止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参保人员终止登记信息,进行人员参保终止处理;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在职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时,参保单位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2)《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3)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先到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并审核处理最后一次职务职级、补缴、清欠、退收等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并转入待遇审核环节;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除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外)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2)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3)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
(4)《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5)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业务经办所需证件、资料在社保经办业务大厅办理人员信息变更业务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关键基础信息的,提交到人社信息部门进行修改,修改后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因参保单位延迟申报造成的多缴、少缴、误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补(退)收的,参保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减变动业务时应一并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办理。
(二)所需资料
(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退)收明细表》;
(2)《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3)《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4)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在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的基础上,并附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退)收明细表》,若人员新增还需填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在社保经办业务大厅进行人员补退收业务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退)收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收明细表》或《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收明细表》;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发生省内制度内转移时,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参保地转移基金需到账;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参保地参保单位不允许欠费。
(二)所需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5、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1、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社保经办业务大厅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业务申报,业务大厅受理,查询基金到账情况,录入个人账户信息,办理新增参保,业务办结。
2、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参保单位持《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或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经办业务大厅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报,业务大厅受理,前台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单位报送资料进行初审,查询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如不存在欠费,开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业务办结。
(四)办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通过参保登记系统,录入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信息,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进入核心业务系统。
(二)所需资料
1.改革前退休人员原始档案;
2.《改革前退休人员参保登记审核汇总表》。
(三)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网上申报:参保单位登录参保登记系统,录入改革前退休人员相关信息,打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参保登记审核汇总表》。
2.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参保单位打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参保登记审核汇总表》,报经主管部门、人社行政部门审核。
3.经办大厅前台办理:参保单位携带经过人社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参保登记审核汇总表》→①到社保经办业务大厅待遇审核窗口申报→②待遇审核窗口受理→③业务经办人员核对改革前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和待遇信息→④业务经办人员确定无误后接收入库→⑤业务办结。
(四)办理时间
每月1日-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成建制首次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等。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改革前退休人员信息接收进入核心系统后,各种原因,需变更核心业务系统中记载的首次参保登记信息的。
(二)所需资料
1、《改革前退休人员信息变更审核表》;
2、《改革前退休人员信息变更通知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涉及审核项目变更的:①参保单位填报《改革前退休人员信息变更审核表》,携带原始的相关证明文件到人社行政部门进行重新审核→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在《改革前退休人员信息变更审核表》上加盖审核专用章→③参保单位携带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改革前退休人员信息变更审核表》到业务经办大厅待遇审核窗口提出变更申请→④待遇审核窗口受理变更申请,在核心系统办理变更手续,打印《改革前退休人员信息变更通知单》,交参保单位签字确认→⑤业务办结
2、不涉及审核项目变更的:①参保单位携带需变更项目的证明资料到业务经办大厅待遇审核窗口提出变更申请→②待遇审核窗口受理变更申请,在核心系统办理变更手续,打印《改革前退休人员信息变更通知单》,交参保单位签字确认→③业务办结
(四)办理时间
每月1日-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成建制首次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等。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在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完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手续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和申请定期待遇计发手续。
(二)所需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2.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两份);
3.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申领人)携带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①到社保经办业务大厅登记核定窗口申报→②业务大厅登记核定窗口受理,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③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核环节进行待遇计发,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和温馨告知单→④参保单位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表》和温馨告知单→⑦业务办结。
(四)办理时间
每月1日-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等原因需终止养老参保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终止参保业务,并申请一次性待遇计发。
(二)所需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2.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死亡人员医学证明、殡葬凭证、法院死亡判决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等三选二)或出国定居等需终止参保证明材料(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或护照、职工本人书面申请);
3、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带齐所需资料→①到社保经办业务大厅登记核定窗口申报→②登记核定窗口受理,办理终止参保→③待遇审核窗口办理一次性待遇计发,打印《一次性待遇计发表》→④参保单位领取《一次性待遇计发表》→⑦业务办结。
(四)办理时间
每月1日-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1.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形,应申报办理养老金暂停发放手续:
(1)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
(2)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
(3)资格认证期内未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
(4)失踪等其他需要暂停的其他情形。
除因未依期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于被判刑、被通缉或在押当月申报。未及时申报而多领取的养老金,依相关规定予以追回。
2.以下情形,可办理恢复养老金发放手续:
(1)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满;
(2)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法院判其无罪,可恢复发放养老金,并补发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
(3)补办并通过资格认证的人员;
(4)需要恢复的其他情形。
(二)所需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2.有关暂停或恢复待遇的证明文件。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带齐所需资料→①到社保业务大厅待遇审核窗口申报暂停/恢复业务→②待遇审核窗口受理→③待遇审核窗口办理暂停/恢复业务,打印《待遇暂停通知单》或《待遇恢复通知单》→④参保单位领取《待遇暂停通知单》或《待遇恢复通知单》→⑤业务办结。
(四)办理时间
每月1日-20日(工作日)。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
(一)业务说明及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自主到指定征收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征收部门打印专用票据。
(二)所需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单》;
2、参保单位支付凭证。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单》和支付凭证自主到指定征收银行缴费,然后凭银行收款后向其开具的缴费凭证到经办机构基金征收部门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
(四)办理时间
缴款时间参照征收银行工作时间,打印票据时间为每月20日—25日;当场办结。
(五)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
参保单位未能在费款所属期内按时缴费的,征收部门向参保单位推送欠费催缴单并要求其及时缴费,对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缴费的参保单位,提交稽核部门。
《单位欠费催缴通知单》。
对于在核定单开出后超出费款所属期未缴费未说明原因或未办理缓缴手续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进行告知并开具《单位欠费催缴通知单》。参保单位收到告知或者拿到《单位欠费催缴通知单》后到基金征收部门开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单》进行缴费。
当场办结。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
参保单位未能在费款所属期内按时缴费的,在收到征收部门催缴通知后到指定征收银行进行补缴。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单》;
2、参保单位支付凭证。
对于在核定单开出后超出费款所属期未缴费未说明原因或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欠费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征收部门开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单》,然后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单》和支付凭证到银行缴费,然后凭银行收款后缴费凭证到经办机构基金征收部门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
缴款时间参照征收银行工作时间,打印票据时间为每月20日—25日;当场办结。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
参保单位暂时无能力缴款时,经认可后,在系统内登记缓缴。
缓缴协议。
参保单位暂时无缴款能力时,提交报告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批准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参保单位凭缓缴协议到社保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征收部门办理欠费缓缴登记。
法定工作日。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
参保单位定期与社保经办机构基金财务部门就年度征缴情况对账。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对账明细表。
参保单位在次年一季度与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征收部门进行征缴对账,核对用人单位的应缴、实缴、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情况,对有差错的,经核实后予以调账。对核对无误的,生成上年缴费对账明细表并签章留存。
每年一季度末法定工作日。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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