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一是以2017年1月1日起,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80元,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从外地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应在本市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本市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资金及缴费年限均合并累计计算。如果转出地实施时间迟于本市,可根据自愿按本市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需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从本市转入外地的,应到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转入地规定参保缴费。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者已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到户籍所在地人社服务中心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进行注销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办理死亡注销登记,一是提供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二是提供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二)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定居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人社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三)保险关系转出或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人社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七、丧葬补助金的领取
一是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之前死亡的没有丧葬补助金,其个人账户资金总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二是从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死亡的有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加上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丧葬补助金领取依照上述第六条第一款“死亡注销登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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