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二、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的标准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从统筹地区至治疗所在地区的交通费,按照火车硬卧价格标准据实报销;该区间未开通铁路客运的,按照长途公路客运标准据实报销;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按普通舱标准据实报销。入院前的待床期,可报销不超过3天(含3天)的食宿费用、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住宿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职工个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职工个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伤残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其中四年以上(含四年)的,按80%支付;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60%支付;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按40%支付;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六、伤残津贴的待遇标准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生活护理费的标准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工伤待遇的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人自愿,可一次性领取抚恤金,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抚恤金,按规定标准的100%计发,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80%计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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