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职工工伤认定审批服务事项及流程


 


一、项目名称:职工工伤认定

二、核准对象:本统筹地区所有职工。

三、核准机关: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工伤保险科

  联系电话:0728-6231123 

  地    址:建设街80号

四、审核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第20条;

2、《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3]第17号)第15条;

3、《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3]第257号)第16条。

五、核准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必须符合法定时限。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申请材料

 l、《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30日内)还应提交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须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l、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2、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3、因工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4、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示的证明;

 5、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程序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申请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领取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八、收费依据:不收费

九、核准时限:60个工作日

十、核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加盖行政审批受理专用印章或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15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或者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按照审批条件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在《潜江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审查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不符合条件的,还应写明理由,同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审批

按审批条件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领导签署意见后,制作《潜江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加盖工伤认定专用印章。不符合条件的,在《潜江市工伤认定决定审批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写明理由,并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潜江市工伤认定决定审批表》和申请材料交承办人员。

(四)认定

(五)告知

1、将《潜江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及时、准确告知当事人。

对审查为终止审批的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内容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咨询电话:0728-6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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