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二类行业为0.4%、三类行业为0.7%、四类行业为0.9%、五类行业为1.1%、六类行业为1.3%、七类行业为1.6%、八类为1.9%.
一类行业浮动费率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浮动费率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市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伤认定
(一)属于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6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向经办机构报告的时间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24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医保局工伤科。因情况紧急到异地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书面报告市医保局工伤科。
六、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八、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的标准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从统筹地区至治疗所在地区的交通费,按照火车硬卧价格标准据实报销;该区间未开通铁路客运的,按照长途公路客运标准据实报销;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按普通舱标准据实报销。入院前的待床期,可报销不超过3天(含3天)的食宿费用、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住宿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凭发票据实报销。
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职工个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十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职工个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伤残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其中四年以上(含四年)的,按80%支付;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60%支付;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按40%支付;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十二、伤残津贴的待遇标准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三、生活护理费的标准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十四、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工伤待遇的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人自愿,可一次性领取抚恤金,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抚恤金,按规定标准的100%计发,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80%计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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