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一、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和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申报、核定、缴费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按照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按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最低不低于全市当年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标准,不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管理模式
职工参保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并按每年实际缴费基数的8%将缴费金额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直至退休为止。
个人账户是计算退休养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个人账户可以查询、转移和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去世的,以企业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其所缴纳的全部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因公因私赴境外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本人或其指定受益人。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五、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紧密挂钩,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多,退休待遇越高,反之越低。具体规定如下: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以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余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六、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调整
答: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即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情况对企业退休人员(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后退休的人员)的退休待遇进行适时调整。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监管
答: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类参保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八、参保业务办理流程
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登记后,核定申报缴费基数,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同时办理养老保险手册,建立个人帐户和相关档案资料。
九、退休业务办理流程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或代理机构、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退休条件审批,社保局据此计算退休待遇,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从退休的下月起发放养老金待遇,并纳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十、退休(职)死亡业务办理流程
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必需携1、退休和退职人员死亡火化票据和死亡证明;2、单位、主管部门、居委会提供办理人员与死者的关系证明;3、办理丧抚待遇领取人员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死者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在社保局待遇审核科填写离退休和退职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
十一、退休(职)死亡待遇计算办法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享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3个月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十二、未达到退休年龄参保人员死亡业务办理流程
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死亡后,必需携1、死亡火化票据和死亡证明;2、单位、主管部门、居委会提供办理人员与死者的关系证明;3、办理丧抚待遇领取人员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在社保局核定记录科办理申报手续。
十三、未达到退休年龄参保人员死亡待遇计算办法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死亡后,缴费年限达到和超过15年的,享有丧葬抚恤费。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 3个月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发给10个月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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