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政策

一、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

市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其他等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个人不缴费。

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生育津贴;

2.生育的医疗费补贴;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补贴。

四、生育津贴的标准

1.正常生育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满28周引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五、生育的医疗费补贴标准

1.正常分娩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1000元;

2.剖腹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3.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600元,引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800元;满28周引产的,按照正常分娩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享受待遇;

4.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给予生育医疗费补贴。

六、计划生育的医疗费补贴标准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200元;

2.绝育手术补贴800元;

3.复通手术补贴 1000元。

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必备条件

1.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2.由定点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符合规定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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