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审批发放办事流程

一、项目名称失业保险金审批发放

二、核准对象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

三、审核机关

潜江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承办部门:失业保险科       

联系电话:0728-6239199

地    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湖滨路6号

四、审核依据:

1、《失业保险条件》(国务院令第258号)第14条;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

3、关于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劳社办[2001]17号);

4、《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35号令);

5、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发[2003]16号)。 

五、审核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六、申请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7日后,60日内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手册》;

4、本人身份证明、近期一寸登记照片2张及人事档案。

七、审核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不收费

九、核准程序

㈠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填写《潜江市劳动保障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加盖行政审批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

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5个工作日

㈡审核: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交费时间满1年的,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批意见,在《潜江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的“相应意见”和“失业职工管理科分管领导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并报送市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备案后,进入发放程序。

对不符合条件的,终结审核,在审批表相应意见栏内注明理由后,退申办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㈢告知:

对审核通过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相应记载,加盖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登记专用章,通过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审定为终止核准的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潜江市劳动保障行政审批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告知申办人,同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将申办材料和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

十、监督电话:0728-6242738

咨询电话:0728-623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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