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覆盖范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2、失业保险费率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潜政发【2016】13号)文件精神,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失业保险征收费率由原来的3%(单位2%个人1%)降至1%(单位0.7%个人0.3%),该项政策的实施暂定至2018年5月止。
3、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及期限
符合以下几点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满1年;(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缴费1年以上累计满12个月增加2个月失业金,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现行失业金标准为858元/月。
4、稳岗补贴政策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24号)文件精神,我市启动了新一轮的稳岗补贴政策。凡是全员参保,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历史欠费)并且没有裁员的参保企业,均可申请稳岗补贴。按照规定将稳岗补贴标准为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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