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月19日
潜江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让更多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根据国务院《“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2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等为主要内容,以个性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是政府对补贴对象向社会购买以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补贴。
第二章 服务对象及补贴标准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分养老援助服务对象和自助服务对象两类,其中养老援助服务对象应为本市户籍。
(一)养老援助服务对象: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年满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
(二)自助服务对象:年满60周岁,自愿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第五条 申请养老援助服务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济困难是指我市城乡低保对象(不含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二)凡申请居家养老政府援助服务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都应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自理能力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介助或介护。
(三)同时符合两种身份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己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四)周岁时间按身份证、户口簿记载的公历生日的当月计算。
第六条 经市民政局批准的养老援助服务对象,享受养老援助服务补贴,该补贴以政府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形式实现,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和年满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分别每人每年最高给予1200元养老援助服务补贴。
第三章 服务机构及补贴标准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依托社区服务站组建,与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对接,配备1-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组织管理社区内相应的服务网点,并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简便、灵活、快捷的服务站点。
(二)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三)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虚拟养老院):由市级建立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依靠专业服务人员,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常照料、商务服务、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的组织。
第八条 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内容以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为重点。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助餐、助洁、助急、助浴、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
(二)康复护理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康复保健、医护协助、健康指导咨询服务。
(三)精神慰籍服务:通过谈心、咨询、专业的心理干预,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心理和行为支持服务等。
第九条 承接养老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水平、服务经验和良好信誉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力量。
(二)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四)有与服务流程相配套的实时动态信息化技术管理平台与服务手段。
(五)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实行公开承诺服务。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中止扶持优惠政策:
(一)擅自利用组织机构的房屋和场地从事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
(三)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年度检查中被定为不合格的单位。
第十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建设补贴标准如下:
(一)新建、改(扩)建达标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其建设费实行以奖代补,按照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设有“日托”中心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不超过6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建设与农村社区建设实行资源整合,同时挂牌营运。
第十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日常运行经费补贴标准如下:
(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人提供服务(含日托、上门服务)达1年以上(含1年),按每50位老人给予1万元/年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年。
(二)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按照不超过0.3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虚拟养老院)营运商,按每年30万元的标准给予3年的营运补贴。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底,对当年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进行建设项目验收;对正常运行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在服务设施、服务队伍、服务制度、服务成效建设等方面进行运行考核,按考核情况发放运营补贴。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提出申请,经社区(村)初审,区、镇、办事处审核,市民政局审批后,由区、镇、办事处每月发放相应面值的“居家养老服务券”。补贴对象根据生活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补贴对象的需求安排服务人员,上门为补贴对象服务。当年的服务券须当年消费完毕,隔年作废。服务券不能用于市场流通,不得兑付现金。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委托其亲友,向居住地社区(村)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潜江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失能对象鉴定需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自理能力评估鉴定书。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4.审批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社区(村)初审。社区(村)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社区(村)评议,将经评议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填写《潜江市养老援助服务审批表》(附件2),报区、镇、办事处审核。
(三)区、镇、办事处审核。区、镇、办事处采取入户调查或抽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收到审核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对不予批准的委托区、镇、办事处书面告知本人。各区、镇、办事处从批准次月起向申请人按月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服务券加盖区、镇、办事处行政公章)及当年度《潜江市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附件3),并告知服务券的使用方法和定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位置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人与定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选派服务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服务,服务情况记录在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上。服务人员通过提供服务,获得居家养老服务券,每季度将服务券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兑现一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季度将发生的服务券汇总后,向区、镇、办事处结算服务费用。区、镇、办事处每季度与市民政局进行结算。
(六)享受补贴的人员出现户口迁移、死亡等情况,经核实后办理转移、停发手续。
第十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实行按季度结算。市民政局每季度对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填写《潜江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4)和《潜江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名单》(附件5),于每季度末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市民政局。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镇处应落实各自职能,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是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镇、办事处是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责任部门;市财政局是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部门。
(二)市民政局和各区、镇、办事处应建立落实工作责任制,完善相关工作台帐,对享受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老年人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对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公开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规定、申报程序、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伪造资料、瞒报补贴人(受助人)户口迁移、死亡信息等手段,骗取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资金,发现违规的,及时追回违规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和养老援助服务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贴资金,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潜江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2.潜江市养老援助服务审批表
3.潜江市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
4.潜江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审批表
5.潜江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名单
附件1
潜江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所在: (区、镇、处) 社区(村)
服务单位: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老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
户籍所在地 | (区、镇、处) 社区(村) | 身份证号码 | ||||||||||||||||
婚姻状况 | 未婚□ | 家 庭 联系人 | 称谓 | 姓名 | 联系 电话 | 宅电 | ||||||||||||
已婚□ | 手机 | |||||||||||||||||
丧偶□ | 单位 | |||||||||||||||||
原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月收入(元) | ||||||||||||||||
配偶及子女经济情况 | 姓名 | 称谓 | 工作单位及职业 | 月收入(元)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老人现状 | 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 | |||||||||||||||||
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 | ||||||||||||||||||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项目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申请服务 内容 | 照料服务□ 护理服务□ 精神慰藉□ |
社区(村)调查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区、镇、处审核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市民政局 审批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 |
附件2
潜江市养老援助服务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婚姻状况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户 号 | |||||||||
申请类别 | 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 | |||||||||
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 | ||||||||||
申请人 签名 |
本人自愿申请养老援助服务,申请信息属实。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社区(村)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镇、办事处 审核意见 | 同意每月提供养老援助服务: 元(大写:人民币 元)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 审批意见 | 同意每月提供养老援助服务: 元(大写:人民币 元)
盖 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由所在社区(村)填报,区、镇、处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2.本表一式三份,市民政局、区镇处、社区(村)各存一份。
附件3
潜江市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
年度
服务对象姓名: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服务单位名称: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潜江市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
日期 | 服务内容 | 服务时间 | 金额 | 服务人员签名 | 服务对象确认 | 备注 |
合 计 |
附件4 潜江市 年 季度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审批表 申报单位: | |||||||||||||
对 象 | 月 | 月 | 月 | 本季补贴资金(元) | 备注 | ||||||||
户数 | 人数 | 金额 | 户数 | 人数 | 金额 | 户数 | 人数 | 金额 | 户数 | 人数 | 金额 | ||
补贴对象 合计 | |||||||||||||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 | |||||||||||||
2.年满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 | |||||||||||||
服务机构申报意见:
| 市民政局审核意见: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于每季度末送审。
附件5
潜江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名单 | |||||
单位: | 填报时间: | ||||
姓名 | 对象类别 | 身份证号 | 户籍地 | 补贴金额(元) | 发放时间 |
说明:本表按月填报,每季度末20日内上报前三个月情况。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