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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发生的门诊慢特病、住院、“双通道”药品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12000元,最高支付限额30万。
- 支付比例
- 12000元-30000元之间部分
- 60%
- 30000元-100000元之间部分
- 65%
- 100000元以上部分
- 75%
参保职工发生的门诊慢特病、住院、“双通道”药品医疗费用,经职工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按比例支付。
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6000元,最高支付限额50万。
- 支付比例
- 6000元-30000元之间部分
- 85%
- 30000元-100000元之间部分
- 90%
- 100000元以上部分
- 95%
无需个人申请,报销基本医疗的同时“一站式”完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2.《关于印发潜江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字解读】 【一图读懂】
3. 关于印发《潜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
4. 关于印发《潜江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
5. 关于印发《潜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
6. 关于印发《潜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字解读】 【一图读懂】
7. 《关于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文字解读】
问题1:亲情账户等同于家庭共济吗?
答: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是指参保人在参加了职工医保后,通过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将个人账户授权给已参保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使用,比如用于支付合规医药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等;而亲情账户是国家医保局为了方便老人、小孩等申领医保电子凭证,在“国家医保服务”App上推出的一项便民功能,解决的是不用携带“实体卡”的问题,是用于挂号、买药、结算,但不能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共用。因此,只是通过医保电子凭证绑定“亲情账户”并不能直接使用家庭共济资金,还需要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问题2:我市门诊慢特病现有哪些病种?
答:门诊慢特病分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仅限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累加到次年。
门诊特殊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结核病、孤独症、生长激素缺乏症、肝豆状核变性等疾病。
不单独设置支付限额,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即:居民门诊特殊疾病根据病种按70%~95%比例予以报销,与住院、“双通道”药品合并计算年度限额20万元。
门诊慢性病。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脑血管病后遗症、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硬化病、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癫痫、脑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阿尔茨海默病、甲状腺功能异常、慢性心力衰竭,以及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植入术后等疾病。
问题3:门诊慢特病如何申请?申请需要哪些资料?
答:门诊慢特病申报为实时申报。申报方式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
1.线上申请:参保人员可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湖北医保服务平台个人网厅等线上渠道“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模块中申请办理。
2.线下申请:参保人员可提供申请资料到市民之家及各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申请办理。
3.所需资料:身份证复印件、《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能佐证病情的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需医疗机构盖章)。
问题4:申请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是否需要复审?什么时候复审?
答:对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毒性肝炎、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骨髓炎、结核病、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甲状腺功能异常、慢性心力衰竭等12种病设定2~5年复审期限。
参保人员应在复审期限截止前6个月内申请复审,复审期间仍按原病种继续享受相应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的,复审期限截止后不再继续享受相应待遇。
问题5: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是多少?
答:1.起付线: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2000元。
2.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75%;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65%。
参保患者在市外住院,办理了异地转诊备案的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按市内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10%。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报销比例同本地就医一致。未办理异地转诊备案的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按市内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