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1日
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潜江市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落户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准入标准及操作流程。优先支持商贸业、金融保险业、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仓储业、商务与信息服务业、总部经济、旅游业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具体见《潜江市鼓励发展类服务业目录》),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
(一)支持项目按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税收贡献、产业带动强和促进就业等标准分类。
支持项目分为:一般支持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
一般支持项目标准。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亩平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年亩平税收15万元以上;未征地项目企业年总税收地方留成100万元以上项目。
重点支持项目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亩平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年亩平税收20万元以上。
2.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50强企业,产业链龙头企业、标杆企业投资项目及“四新”经济等“一事一议”项目。
(二)支持类项目由市发展三产业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三)支持类服务业项目落户,必须由项目投资者、项目落户地政府双方签订规范的投资合同书,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和工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对新征用地支持类项目,实行整体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实施。
第三条 土地供应支持。
(一)土地供应保障。新建项目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在符合相关规划、环保的前提下,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新征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
(二)项目建设期财政扶持。支持类项目按规定程序供地,由企业缴清土地出让总价款、相关税费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扣除政策计提基金及相关征地成本后的地方收益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一般项目竣工后,按收益部分等额资金的30%奖励企业发展;投入运营并经考核验收合格1年后,按收益部分等额资金的40%奖励企业发展。
2.重点项目竣工后,按收益部分等额资金的50%奖励企业发展;投入运营并经考核验收合格1年后,按收益部分等额资金的50%奖励企业发展。
第四条 实施财税扶持。
(一)依法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以及企业开展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技术转让、信用担保、动漫产品开发等经营活动,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二)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给予支持类项目成长期的财政扶持。执行标准如下:
1.新征地的支持类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投入运营后,对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的比例奖励企业发展,后三年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发展。
2.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支持类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投入运营后,项目企业年总税收地方留成达到100万元以上,其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的比例奖励企业发展,后三年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发展。
第五条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企业主体壮大。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定资金奖励,鼓励标准参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对入选“五个一百工程”的省服务业重点企业,依据年销售额给予适当奖励;首次入选全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由重点企业牵头实施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争取列入省级服务业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
(二)支持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围绕全省服务业“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明确的重点行业,结合产业具体情况和工作抓手,对企业取得国家各类奖项、资质、排名、称号等突出性表彰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实施具体奖励措施。
(三)支持服务业知名品牌培育。对企业获得“湖北省十大服务业名牌”、“湖北省十大服务业著名商标”,对上榜名牌和商标给予10万元奖励。落实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服务业企业,由市财政安排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服务业领军人才成长。对省、市两级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通过人才经费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和创业资金。支持类项目建成投入运营6年内,对企业副总以上高管和技术团队主要负责人,将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100%用于奖励企业人才工作。
(五)支持服务业标准化实施。积极拓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商贸、电信、社区服务等领域的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努力争取开展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对试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六条 减免费用负担。
(一)服务业用水除高耗水行业外,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服务业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服务业用气与一般工业用气同价。
(二)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设施和患者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均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
(三)对100千伏安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等无法避峰用电的服务业企业,可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平段目录电价。
(四)对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含量高、公共服务特征明显的信息产业项目,执行相应类别的目录销售电价。年用电量不低于100万千瓦时,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
第七条 审批服务收费。支持类项目落户(注册、立项、供地、建设、验收)审批过程中,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代国家、省收取除外)。
第八条 项目落户代办。对新引进服务业项目实行代办服务,由项目落户地政府负责帮助企业办理各种证照、报批手续,协助处理建设、经营中的矛盾和问题。对重点支持项目采取“集中受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运行模式。对纳入招商合同库管理的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个重点项目、一名市领导、一个专班、一个驻点服务秘书、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新引进落户的服务业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内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商业房产地产开发经营或分割、变更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取消其享受优惠资格,追收所减免的全部规费和优惠款,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支持类服务业项目建成后,由项目落户地政府提出支持奖励。项目投入运营1年后,由项目落户地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发展三产业领导小组组织发改、财政、国土、税务、规划、招商、审计、统计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投资合同书的内容进行考核验收,及时结账兑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潜江市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潜政办发〔2013〕4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发展三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潜江市鼓励发展类服务业目录
附件
潜江市鼓励发展类服务业目录
大类 | 行业 | 子项 |
一、农、林、牧、 | 农业服务业 | 农业机械服务 |
灌溉服务 | ||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 ||
其他农业服务 | ||
林业服务业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 |
森林防火服务 | ||
林产品初级加工服务 | ||
其他林业服务 | ||
畜牧服务业 | ||
渔业服务业 | ||
二、批发和零售业 | 批发业 | 农、林、牧产品批发 |
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 | ||
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 | ||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 | ||
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 | ||
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 ||
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 | ||
贸易经纪与代理 | ||
其他批发业 | ||
二、批发和零售业 | 零售业 | 综合零售 |
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 | ||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 | ||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 | ||
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 | ||
汽车、摩托车、燃料及零配件专门零售 | ||
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 | ||
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 | ||
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 | ||
三、交通运输、 | 铁路运输业 | |
道路运输业 |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 |
公路旅客运输 | ||
道路货物运输 | ||
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 ||
水上运输业 | 水上旅客运输 | |
水上货物运输 | ||
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 ||
航空运输业 | 航空客货运输 | |
通用航空服务 | ||
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 ||
管道运输业 | ||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装卸搬运 | |
运输代理业 | ||
三、交通运输、 | 仓储业 |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 |
其他仓储业 | ||
邮政业 | 邮政基本服务 | |
快递服务 | ||
四、住宿和餐饮业 | 住宿业 | 旅游饭店 |
一般旅馆 | ||
其他住宿业 | ||
餐饮业 | 正餐服务 | |
快餐服务 | ||
饮料及冷饮服务 | ||
其他餐饮业 | ||
五、信息传输、软件和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电信 |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
卫星传输服务 |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
其他互联网服务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软件开发 |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 ||
集成电路设计 |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 ||
六、金融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中央银行服务 |
货币银行服务 | ||
非货币银行服务 | ||
银行监管服务 | ||
资本市场服务 | 证券市场服务 | |
期货市场服务 | ||
证券期货监管服务 | ||
资本投资服务 | ||
其他资本市场服务 | ||
保险业 | 人身保险 | |
财产保险 | ||
再保险 | ||
养老金 | ||
保险经纪与代理服务 | ||
保险监管服务 | ||
其他保险活动 | ||
其他金融业 |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 |
控股公司服务 |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 ||
金融信息服务 | ||
其他未列明金融业 | ||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租赁业 | 机械设备租赁 |
文化及日用品出租 | ||
商务服务业 | 企业管理服务 | |
咨询与调查 | ||
广告业 | ||
知识产权服务 | ||
人力资源服务 | ||
旅行社及相关服务 | ||
安全保护服务 | ||
其他商务服务业 |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工程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气象服务 | |
地震服务 | ||
海洋服务 | ||
测绘服务 | ||
质检技术服务 | ||
环境与生态监测 | ||
地质勘查 | ||
工程技术 |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 |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技术推广服务 | |
科技中介服务 | ||
其他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八、水利、环境和 | 水利管理业 | 防洪除涝设施管理 |
水资源管理 | ||
天然水收集与分配 | ||
水文服务 | ||
其他水利管理业 |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生态保护 | |
环境治理业 |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市政设施管理 | |
环境卫生管理 | ||
城乡市容管理 | ||
绿化管理 | ||
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 | ||
九、居民服务、修理和 | 居民服务业 | 家庭服务 |
托儿所服务 | ||
洗染服务 | ||
理发及美容服务 | ||
婚庆服务 | ||
保健服务 | ||
物业服务 | ||
养老健康服务 | ||
其他居民服务业 |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 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 |
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 | ||
家用电器修理 | ||
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 ||
其他服务业 | 清洁服务 | |
其他未列明服务业 | ||
十、教育 | 教育 | 教育 |
学前教育 | ||
初等教育 | ||
中等教育 | ||
高等教育 | ||
特殊教育 | ||
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 | ||
其他未列明服务业 | ||
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 | 卫生 | 医院 |
社区医疗与卫生院 | ||
门诊部(所)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 ||
妇幼保健院(所、站) | ||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其他卫生活动 | ||
社会工作 | 提供住宿社会工作 | |
门诊部(所)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 ||
妇幼保健院(所、站) | ||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其他卫生活动 | ||
提供住宿社会工作 | ||
不提供住宿社会工作 | ||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新闻和出版业 | 新闻业 |
出版业 |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 广播 | |
电视 | ||
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 | ||
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 | ||
电影放映 | ||
录音制作 | ||
文化艺术业 | 文艺创作与表演 | |
艺术表演场馆 | ||
图书馆与档案馆 | ||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
博物馆 | ||
烈士陵园、纪念馆 | ||
群众文化活动 | ||
其他文化艺术业 | ||
体育 | 体育组织 | |
体育场馆 | ||
休闲健身活动 | ||
其他体育 | ||
娱乐业 | 室内娱乐活动 | |
游乐园 | ||
彩票活动 | ||
文化、娱乐、体育经纪代理 | ||
其他娱乐业 |
备注:新业态、新经济等未列入目录的鼓励发展类行业参照本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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