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予以修改、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潜政发〔2016〕39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潜政规〔2011〕1号)进行修改。修改情况如下:
一、将第二条“潜江市人民政府设立潜江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三类”,改为“潜江市人民政府设立潜江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分为四类”,在“(二)科学技术进步奖”之后增加“(三)科技成果推广奖”。
二、将第六条“市科技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删除。
三、将第七条第(二)“……(直接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改为“……(税收1000万元以上)……”。
四、将第七条第(三)“获得国家或省科技项目无偿资助课题经费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持人”改为“获得国家或省科技项目无偿资助单项课题经费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持人”。
五、将第八条中“(四)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删除。
六、将第八条一等奖条件:“……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改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二等奖条件:“……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改为“……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七、在第八条和第九条之间增加一条:
科技成果推广奖授予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
特等奖条件:
在区域或行业中具有很强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很大提高,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一等奖条件:
在区域或行业中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较大提高,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二等奖条件:
在区域或行业中具有一定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一定提高,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八、将第十条“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改为“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员应按贡献大小排序。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获奖人员一般控制在9名之内,即特等奖不超过9名,一等奖不超过7名,二等奖不超过5名。科技成果推广奖单项获奖人员一般控制在12名之内,即特等奖不超过12名,一等奖不超过10名,二等奖不超过8名。对项目合作单位多,时间跨度长,技术水平高的项目可适当放宽,但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获奖人员最多不超过12名,科技成果推广奖单项获奖人员最多不超过15名”。
十、将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十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不低于5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特等奖奖金不低于2万元;一等奖奖金不低于1万元;二等奖奖金不低于6000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奖金不低于4万元”。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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