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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上述人员在天门、潜江、仙桃、神农架林区收养子女的,由省民政厅代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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