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他人的子女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收养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保护、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民事主体实施;二是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三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构成要素。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基于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一种民事行为,其目的在于设立新的亲属法律关系而终止原有的亲属法律关系,即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与收养人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时解除。与自然血亲关系不同,这种拟制血亲关系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而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虽然可以通过子女被他人收养,或者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方式而消除,但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是无法解除的。
同时,收养关系是发生在无血缘关系或非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法律行为。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之间不存在收养问题。
我国法律对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有明确的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才产生法律效力。其中,作为民事主体的收养人、被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但送养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另外,公民间的收养与儿童福利机构对丧失父母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抚养不同,后者是国家履行临时或长期监护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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