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2.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税务局 人行武汉分行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
二、受理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
照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
2.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在我省
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就业的,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
3.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大学生或退役士兵首次创业办理注
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
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享有知情权,经办机构应当将本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2.申请人有权要求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3.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2.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按时提交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毕业证书或学生证(申请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5.外出(返乡)证明和带动就业证明(申请返乡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时提供)
五、法定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服务
七、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潜江市红梅西路55号人力资源市场
咨询电话:0728-6250386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申请人将申请资料报各区、镇人社中心或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初审。
(二)审核。市就业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市人社局进行复核。
(三)拨付。复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进行拨付。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若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审核办结后拨付至申请人银行卡(社保卡或一卡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