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指南》对评价实施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2个方面:
一是明确责任分工。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行学校自评、县级审核、市级全面评价、省级统筹评价和国家抽查监测。普通高中学校每年要对本校办学质量进行自评,自评报告报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审核备案。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在评价周期内完成辖区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工作,及时将评价情况向学校进行反馈,并报省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省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分年度、分批次统筹开展抽样评价,确保每轮评价周期内覆盖辖区内各地市,并及时将年度抽样评价情况向各地市进行反馈,同时报国家教育督导部门备案。国家教育督导部门对各地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对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进行监测。
二是明确评价周期。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周期依据所辖县数、学校数和工作需要,原则上每3—5年一轮,具体由各地自行确定,评价周期内要实现对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全覆盖。
另外,《评价指南》还要求各地将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工作纳入本地深化教育评价改革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建立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多方参与的评价组织实施机制,强化评价保障,积极培育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工作,注重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质量评价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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