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园林分局,机关幼儿园

根据《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鄂教基〔2012〕12号)、《省教育厅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的通知》(鄂教幼高〔2016〕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决定对全市幼儿园进行办园等级评估。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等级评估时间

11月22日至25日

二、等级评估范围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资格的公、民办幼儿园(省级示范幼儿园除外)。

三、等级评估形式和内容

根据《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网上自行下载)对幼儿园进行等级评估和复核。包含办园资格与办园条件、办园宗旨与园务管理等五个方面内容,具体内容见《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准备(10月30日前)。各幼儿园按照《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相关要求,准备好等级评估的相关材料。

(1)严格按照《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准备2021-2022两年相关资料。

(2)幼儿园填报《潜江市幼儿园等级申报统计表》(见附件1)

11月6日前,各园将表格资料交学区(分局),学区(分局)将汇总后的表格统一上报学前教育科邮箱:1807017890@QQ.com(市机关幼儿园、市实验小学附属幼儿园直接上报学前教育科)。

(二)实地复核(11月22日—25日)。市教育局组织相关职能科室人员,对全市幼儿园办园等级评估和复核。检查人员分组另行通知。

(三)结果公示(12月2日前)。市教育局将全市幼儿园等级评估结果在潜江教育信息网、潜江日报等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五、结果认定及运用

1.等级评估结果认定

各级幼儿园等级认定(包括等级复评与等级晋升)标准均参照《湖北省幼儿园水平认定评分表》(见附件5)。新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办园满一年后方可申报三级幼儿园;已取得等级的幼儿园,自评定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等级幼儿园。等级评估以实地评审总分为基本依据:达到60~65分的认定为三级幼儿园;达到66~75分的认定为二级幼儿园;达到76~85分的认定为一级幼儿园;达到86~90分的认定为市级示范幼儿园;达到91~100分的可申报省级示范幼儿园。

2.等级评估结果运用

根据“按质定级,按级收费”的原则,幼儿园等级评估和复核结果将作为办理收费许可证、确定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作为教育部门确定各种学习交流、表彰奖励及参与其他相关活动的参考依据。

六、有关要求

各学区(分局)要充分履责,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及时上报各项材料。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据实填报等级评估相关材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手续。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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