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托底保障作用,进一步建立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设定为每年最低标准400元、最高标准6000元,共57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可在400元至6000元缴费区间内按100的整数倍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工作,事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次调整、参保登记、保费征收等工作一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及有关单位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全面深入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消除政策盲区。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早缴费、高缴费、长缴费,充分营造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良好氛围,逐步提高参保率和缴费率。
(三)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各地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并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与其他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税务部门要加大保费征收工作力度,消除保费征收盲点,不断增加费源和保费收入,保障基金安全可持续;各地要全力配合相关单位,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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