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潜卫通〔2025〕8号

关于印发《潜江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区、园林分局,机关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托班日常管理,提高我市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质量,满足群众对普惠性托育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教育局制定了《潜江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潜江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潜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潜江市教育局
2025年5月12日
附件
潜江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潜政办发〔2020〕14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幼儿园托班的开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潜江市范围内具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举办面向0-3岁幼儿实施照护服务活动的全日制托班,半日制托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开设条件
第三条在辖区3-6岁适龄幼儿入园学位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幼儿园具备开展0-3岁幼儿照护服务的条件和资源。
第四条依法依规办园且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一)自申请之日近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师德师风事件、无通报批评或处罚、无违反办园行为等相关记录;(二)证件齐全、有效;(三)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行为。
第五条幼儿园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托班3岁以下婴幼儿生均生活用房使用面积不小于8㎡,如小于8㎡,按生均8㎡核算该托班的托位数。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每个幼儿园的托位数不得超过市教育局核定托位数。
第六条幼儿园按照要求配足配齐托班保教人员,并符合相应岗位任职要求。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班型参照托大班设置。
负责托育服务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托班保教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热爱儿童,上岗前接受托育照护方面的培训。托班专任教师应当具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婴幼儿照护服务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班级管理和保育教育基本能力。不具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婴幼儿照护服务大专及以上学历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二)获得托育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托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保育从业人员资质相关培训,并取得保育员或育婴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幼儿园幼儿数合计在80人以下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合计数在81-15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合计数在151人以上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医务人员。保健人员应当取得相关资质,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经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幼儿园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并取得保安员证。
第七条(一)0-3岁托班用房应当设置在2层及以下,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配有活动、盥洗、就寝等基本空间。活动区地面宜铺设柔软、有弹性的材料,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1.2米以下墙面使用软质材料做好安全防护。应为0-3岁幼儿提供尺寸适宜的桌椅、橱柜等家具和盥洗设备。应当提供就近、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空间,面积不小于2㎡/托位。户外玩具和活动器械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类型适宜,确保0-3岁幼儿攀、爬、跑、钻、平衡、跳跃等多形式的活动开展。
(二)幼儿园0-3岁托班场地设施还应当参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且符合国家卫健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管理规范(试行)》以及国家卫健委、应急管理部印发的《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幼儿园0-3岁托班应当单独分区设置,并设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应分开。
第八条托班创设空间规划合理、卫生整洁、安全温馨的照护环境,各类玩具、材料及图画书等配备数量充足,能满足幼儿感觉统合发展、精细动作发育和探索精神培养等需要。
教玩具应当符合0-3岁幼儿年龄特点,提供的玩具应当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 开设流程
第九条幼儿园申请开设0-3岁托班的程序。
(一)园所申请。有意愿且符合第二章开设托班条件的幼儿园,向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提交第十条所列申请材料。
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未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的,可在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联合审核通过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增加。
(二)联合审核。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教育局协同组成联合审核工作组,在收到幼儿园申请开设0-3岁托班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实地察看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并作出审核结论。
(三)备案公示。联合审核通过后,符合条件开设0-3岁托班的幼儿园按《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由市卫生健康委提供备案回执。已备案的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名单由市卫生健康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幼儿园开设0-3岁托班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登记备案,实行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管理。须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s://ty.padis.net.cn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证照需载有“托育服务”业务事项。
(二)幼儿园场地证明。
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无偿使用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协议,使用期不少于3年。
(三)幼儿园托班工作人员相关资格证明。
1.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的履历证明,或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明。
2.保育员: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保育员、育婴员)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保育师、育婴师)。
3.卫生保健员:提供高中以上学历证明和《托幼机构保健员培训合格证》。
4.保安员:提供《保安员证》
5.健康证明: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需提供市妇幼保健院或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有关规定,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五)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六)提供餐饮服务的须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潜江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入托年龄为0-3周岁幼儿,幼儿进入托班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托班3个月以上的,返回托班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惠性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
托班其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本园小班收费标准,依法自主合理制定和调整。其他收费管理参照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经批准开设的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享有普惠性托育机构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幼儿园托班的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日常膳食、健康检查、照护与保教等应当符合0-3岁幼儿的身心发展特征。幼儿园应当制定适合0-3岁婴幼儿的膳食计划和科学食谱,为婴幼儿提供营养丰富、健康的饮食,每周向家长公布;对有特殊饮食需求的婴幼儿提供喂养建议。
第十五条幼儿园托班需遵循0-3岁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把幼儿的安全、健康工作放在首位,重视幼儿早期情感关怀和回应性照护;制定科学的保育教育课程,让幼儿在生活和游戏中体验,促进其在身体发育、动作、运动发展、行为习惯与自理能力、语言、情绪情感、社会性、审美、认知等领域的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托班保育活动应当符合《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要求。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主要包括睡眠、进餐、入厕、学习、运动、游戏等,要从时间长度、活动量、动静程度、个体差异等方面精细化安排一日生活。活动组织应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尽可能多的把活动安排在户外进行。保证幼儿充足的身体活动时间,天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全日制托班每天至少有3小时各种强度的身体活动,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天气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幼儿每日参与不少于2小时的室内体育活动。半日制托班各类活动时间对应减半。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基于托班特质的家园沟通合作机制,通过电话、面谈、微信等多种形式,及时沟通身体状况、情绪表现等生活情况,指导和帮助家长提高在日常养育、亲子互动等方面的能力。鼓励托班保教人员主动开展家园合作研究。幼儿园应当以多种形式开展面向社区0-3岁幼儿家庭的科学养育指导等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加强托班婴幼儿的健康管理,建立婴幼儿个人健康档案,每季度开展婴幼儿健康成长监测评估,加强日常健康症状监测,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根据《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培训,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把0-3岁幼儿托育照护知识和家庭养育教育指导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保教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保教人员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1次保教人员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市卫生健康委协同市教育局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负责幼儿园托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幼儿园托班的保育照护、卫生保健、膳食营养和疾病防控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托班保教人员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职责划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共同对辖区内幼儿园托班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协同保障幼儿园托班管理中的机制优化、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和安全防护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幼儿园托班的照护质量。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出台前已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十条办理申请开设手续,符合开设条件的托班继续开办,不符合开设条件的托班限期整改。
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开设条件的,停止收托服务。继续违规收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或扣回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潜江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
潜江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幼儿园名称(盖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办学许可证编号 | |||||||||||||
园所类型(公办或民办) | 园所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 |||||||||||||
地址 | ||||||||||||||
幼儿园开办 时间 | 年 月 | 托班开办时间 | 年 月 | 保教质量 评估结果 | ||||||||||
园舍 性质 | 国有□,集体□,租赁□,自有□,其他□ | 托育场所情况 | 托育用房建筑面积 ㎡,托育用房使用面积 ㎡,户外活动面积 ㎡。 | |||||||||||
拟开设托班班型、规模 | 个乳儿班,个托小班,个托大班,个混合班,共 托位。 | |||||||||||||
拟定托班收费 | 保育费元/人/月,伙食费元/人/月。 | 托班保教人员配备(保教人员与婴幼儿比例分别是,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不低于1:3:5:7) | 共 人,其中:幼教: 人; 保育员: 人。 | |||||||||||
法人 代表 | 电话 | 园长姓名 | 电话 | |||||||||||
证照 齐全 有效 | 幼儿园场地证明 | □ | 法人登记证 | □ |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 | 托班从业人员资质证书 | □ | |||||||||||
收费备案公示 | □ |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 | |||||||||||
★近三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师德师风事件、违反办园行为等相关记录 | 是□,否□ | |||||||||||||
部门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幼儿园开设0-3岁婴幼儿托班,托班班数为 个班,托位共 个;托班保育费为 元/人/月。 |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 (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 |||||||||||||
注:此表一式4份,幼儿园、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和注册登记机关各存档一份;经批准同意开设托班的幼儿园需登录国家托育备案系统https://ty.padis.net.cn/#/icsms/client/login?_k=nlrbsw,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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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江汉油田教育集团,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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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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