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名称 | 服务地点 | 服务时间 | 投诉电话 |
潜江市园林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潜江市园林街道园林南路54号 | 工作日 | 0728-8100949 |
潜江市建设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 潜江市园林街道建设街62号 | 工作日 | 0728-6243835 |
潜江市江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潜江市园林街道章华中路73号 | 工作日 | 0728-6243776 |
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卫生院 | 潜江市园林街道东风路51号 | 工作日 | 0728-6243407 |
潜江市泰丰办事处卫生院 | 潜江市泰丰街道东方路5号 | 工作日 | 0728-6292120 |
潜江市广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安康路G8号 | 工作日 | 0728-6511580 |
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油建医院 | 潜江市广华街道五七大道157号 | 工作日 | 0728-6501048 |
潜江市泽口卫生院 | 潜江市章华北路512号 | 工作日 | 0728-6201607 |
潜江市杨市办事处卫生院 | 潜江市杨市街道杨市刘岭街5号 | 工作日 | 0728-6400799 |
潜江市周矶办事处卫生院 | 潜江市周矶街道潜阳西路205号 | 工作日 | 0728-6351670 |
潜江市高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潜江市高场街54号 | 工作日 | 0728-6483555 |
浩口镇卫生院 | 潜江市浩口镇早阳路3号 | 工作日 | 0728-6721281 |
潜江市张金镇中心卫生院 | 潜江市张金镇幸福北路28号 | 工作日 | 0728-6641421 |
潜江市老新镇卫生院 | 潜江市老新镇老新路182号 | 工作日 | 0728-6841261 |
潜江市渔洋镇卫生院 | 潜江市渔洋镇镇中心路4号 | 工作日 | 0728-6891253 |
潜江市熊口镇中心卫生院 | 潜江市熊口镇熊后路3号 | 工作日 | 0728-6631392 |
潜江市积玉口镇卫生院 | 潜江市积玉口镇文卫路2号 | 工作日 | 0728-6712120 |
潜江市竹根滩镇卫生院 | 潜江市竹根滩镇文卫路101号 | 工作日 | 0728-6300531 |
高石碑镇卫生院 | 潜江市高石碑老街1号 | 工作日 | 0728-6791295 |
潜江市王场镇中心卫生院 | 潜江市王场镇东岳街21号 | 工作日 | 0728-6702706 |
潜江市龙湾镇中心卫生院 | 潜江市龙湾镇曾家巷28号 | 工作日 | 0728-6621059 |
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卫生院 | 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路17号 | 工作日 | 0728-6391150 |
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卫生院 | 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富康路77号 | 工作日 | 0728-6831108 |
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卫生院 | 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光明路40号 | 工作日 | 0728-6681493 |
潜江市后湖管理区卫生院 | 潜江市后湖管理区后湖大道142号 | 工作日 | 0728-6741531 |
潜江市熊口管理区卫生院 | 潜江市熊口管理区文卫路1号 | 工作日 | 0728-6633550 |
潜江市周矶管理区卫生院 | 潜江市周矶管理区五七大道366号 | 工作日 | 0728-6763179 |
三、服务内容
(一)患者信息管理
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二)随访评估
对应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 4 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和评估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用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其中,危险性评估分为 6 级。
0 级:无符合以下 1-5 级中的任何行为。
1 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 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 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 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
5 级:持械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三)分类干预
根据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分级、社会功能状况、精神症状评估、自知力判断, 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
1.病情不稳定患者。若危险性为 3~5 级或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到上级医院。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2 周内了解其治疗情况。对于未能住院或转诊的患者,联系精神专科医师进行相应处置,并在居委会人员、民警的共同协助下,2 周内随访。
2.病情基本稳定患者。若危险性为 1~2 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首先应判断是病情波动或药物疗效不佳,还是伴有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症状恶化,分别采取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现用药物剂量和查找原因对症治疗的措施,2 周时随访,若处理后病情趋于稳定者,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3 个月时随访;未达到稳定者,应请精神专科医师进行技术指导, 1 个月时随访。
3.病情稳定患者。若危险性为 0 级,且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 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无其他异常, 继续执行上级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3 个月时随访。
4.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四)健康体检
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 1 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血糖、心电图。
四、服务流程
五、服务要求
(一)配备接受过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培训的专(兼)职人员,开展本规范规定的健康管理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及时为辖区内新发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
(三)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
(四)加强宣传,鼓励和帮助患者进行社会功能康复训练,指导患者参与社会活动,接受职业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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