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机构
一、办理依据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4.《中华医学会关于印发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医会鉴定发〔2021〕33号)
5.《关于成立市卫生健康委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6.《关于调整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二、机构名称
潜江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办理地点
潜江市泰丰办事处南荷路84号。
四、服务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五、服务对象
患者本人、近亲属。
六、服务内容
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七、服务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双方自愿协商;2.申请市医调委人民调解;3.进行相关鉴定明确责任;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服务要求
公平、公正、及时、自愿、平等的原则,保持公益性、中立性和专业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九、投诉举报电话
市卫健委举报投诉电话:0728-6242513(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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