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住房证明。申请人应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家庭成员所有权房屋情况证明;离异析产的,提供离婚析产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房产查询证明。
(三)婚姻证明。已婚、再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裁)决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四)工作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和城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与单位(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五)劳动合同。稳定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城区用人单位为其缴纳1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六)资格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证明资料提交原件;证件、证书、合同提交复印件必须提交原件核对;无法提交原件的,申请人主管部门出具认定证明。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仅提供基本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住房证明和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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